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7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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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235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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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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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祥熛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吳祥熛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有權利能力者,
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無當事人能
力者,因其情形係無從補正,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
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3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係以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85017
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查詢債務人吳祥熛之郵局
存款資料,惟查債務人吳祥熛已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死亡,
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則揆諸前開規定,債權人就該部分之聲請即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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