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88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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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83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江怡嫻
債 務 人 柳智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柳
智城之投保資料,然債務人係設籍於新北市淡水區,非在本
院轄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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