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8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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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875號
債 權 人 官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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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偉哲即巧木空間設計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
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曾偉哲即巧木空間設計工程行所
有位於南投縣草屯鎮之房地不動產,並因無法查知債務人可
供強制執行之薪資債權或集保股票帳戶之應為執行行為地,
故請求調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集保資料再予執行
,顯見本件除已指定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位於南投縣草屯鎮外
,部分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
然債務人住所亦非位於本院轄區而位係於南投縣草屯鎮,有
債權人提出之執行聲請狀及本院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訊網站
查詢-全戶戶籍資料一紙。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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