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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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98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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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818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李宣
債 務 人 邱仁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宣、邱仁泓強制執行,惟
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
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郵局存款帳戶及
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住所地係在苗栗縣
,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
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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