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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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40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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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092號
債 權 人 吳尚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家和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力晶創新投資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力晶積成電
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上市、
上櫃股票及債務人所有坐落澎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經查該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新竹市、臺北市大
同區,且土地亦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管轄。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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