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484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843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淑真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物所
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顯屬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
務人設籍彰化縣,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
,本件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管
轄法院。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