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73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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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36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杜昕怡
債 務 人 黃梅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梅詩聲強制執行,惟無法
查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
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壽保險投
保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
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債務人
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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