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753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539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梧棲區農會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欽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陳勤、張榮欽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
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債
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
二、查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強制執行,惟債務人
張陳勤、張榮欽已分別於民國110年11月27日、93年12月17
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按。是債權人對
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燕媚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