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7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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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582號
債 權 人 阮海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RIZAL ALFAUZI 力扎 間給付買賣價金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又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
惟第三人之所在地係在彰化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前揭說明
,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美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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