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593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黃威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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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2,000元,
亦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及查詢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命其
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
件繳費查詢清單影本、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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