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8
確定執行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聲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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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祥湛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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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英峯
相 對 人 傑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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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廖大和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執行費用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確定執行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負擔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80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
額。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執行費用額應
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強
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亦明。
二、經本院調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4550號及本
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0477號卷審查後,債務人應賠償債權
人之執行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之金額,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債務人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執行費 9,804元 憲警差旅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4550號) 200元 員警差旅費 (本院112年度司字第120477號) 800元 合計 10,8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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