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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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吳昌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吳昌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設定新臺
幣(下同)44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民國139年8月3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吳昌融於109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70萬元
,約定清償日為129年9月10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7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
本金共新臺幣3,251,05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貸款約定書、放款交易明細、催告函
及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區 乾溝子 143-56 3,143.00 100000分之329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099 臺中市○區○○ ○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RC造、15層 六層:43.69 合計:43.69 陽台:8.95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2 共同使用部分:乾溝子段7248建號,12,618.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2 (停車位編號B1-09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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