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謝天時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張國楨
張世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6年10月24日。⑵民國106年12月14
日。⑶⑷民國111年03月07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⑶⑷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3,000,000元。⑵新臺幣960
,000元。⑶新臺幣1,020,000元。⑷新臺幣2,560,000元
。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36年10月17日。⑵民國136
年12月10日。⑶⑷民國141年3月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⑷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信用卡契約、保證。⑶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六)清償日期:⑴⑵⑶⑷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
(七)利息(率):⑴⑵⑶⑷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⑶⑷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
標準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⑶⑷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
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⑶⑷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
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
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
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張國楨、張世沛,債務額比
例1分之1。⑶⑷張國楨、張世沛,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張國楨邀同債務人張世沛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111
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5,150,000元⑵新臺幣850,00
0元⑶新臺幣28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⑴⑵⑶清償日
期皆為民國126年3月10日,均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
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張國楨自⑴民國112
年11月10日起⑵民國112年12月10日起⑶民國113年1月10日起
,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聲請
人本金共新臺幣5,671,96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
信用卡債權計算書、信用卡申請書、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
總約定書、催告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暨建物登記謄
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
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豐原區 鳳山 817 84.38 全部 (張國楨4分之2、 張世沛4分之2) 2 臺中市 豐原區 鳳山 818 153.69 全部 (張國楨4分之2、 張世沛4分之2) 3 臺中市 豐原區 鳳山 819 6.3 全部 (張國楨4分之2、 張世沛4分之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9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商用、 加強磚造、 2層 一層:54.56 二層:54.56 突出物:6.00 合計:115.12 全 部 (張國楨4分之2、 張世沛4分之2) 臺中市○○區○村路000巷00弄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