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曹齡方
相 對 人 葉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葉玉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
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設定新
臺幣(下同)①23,520,000元②1,4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38年1月6日,債務清償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葉玉華分別於108年1月24日、108年2月21日邀同第
三人莊賢智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分別借款新臺幣1,960萬
元、122萬5千元,借款期限分別為138年1月24日、128年2月
21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1
0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新臺幣19,586,09
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
契約及借款契約、放款相關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借戶全部資
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屯區 昌平段 359 2,236.55 0000000分之 15777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82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19層 3層:140.25 合計:140.25 陽台:20.20 雨遮:6.60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三樓之2 共同使用部分:昌平段1896建號,5,320.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6565 (含停車位編號57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4413) (含停車位編號13-1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4413) 共同使用部分:昌平段1897建號,2,812.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5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