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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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楊宗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麥加利商記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麥加利商記中心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
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
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應
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792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7年9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民國107年9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6604萬元,借款
期限至民國127年9月2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53,879,554元及利息、違
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借據、變更借款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指標利率變
動表、借款展期申請書、承諾書、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等影
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
人迄未表示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屯區 惠民 139 4567.77 100000分之1113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16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035層鋼骨鋼筋混凝土造、辦公室(辦公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七層156.97 合計156.97 雨遮7.89 全部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7樓之6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4820.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91、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25470.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16(含停車位編號06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5、停車位編號06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5、停車位編號344、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5)
1 416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035層鋼骨鋼筋混凝土造、辦公室(辦公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七層143.44 合計143.44 雨遮9.05 全部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7樓之7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4820.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62、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25470.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56(含停車位編號00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5、停車位編號34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5)
1 416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035層鋼骨鋼筋混凝土造、辦公室(辦公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七層152.00 合計152.00 雨遮10.27 全部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7樓之8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4820.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85、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25470.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13(含停車位編號07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5、停車位編號074、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5、停車位編號346、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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