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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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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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陳靜滿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財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二、「財產清冊」應補正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簽章。
三、「財產清冊切結書」(須由監護人陳靜滿填寫並簽章)。
四、相對人陳文華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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