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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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7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博宇電機有限公司、李典諺、徐玉福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博宇電機有限公司業於
112年12月29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82897號函准予解散,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
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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