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3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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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97號
聲 請 人 鄭志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阮厚盛、李雅
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相對人
阮厚盛兼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依非
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訟訴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無當
事人能力。)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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