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42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20號
聲 請 人 陳家新
相 對 人 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何明宗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
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負
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
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聲請本票裁定,係以其執有相對
人所共同簽發,票面金額共計新臺幣700,000元之本票3紙,
經提示未獲兌現為由,請求相對人給付票款及利息。惟依聲
請人所提出之本票正本3紙,其發票人欄所蓋印章,依序為
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印、相對人何明宗印,而相
對人何明宗又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自本票
上全體蓋章形式及一般社會通念以觀,應認票上相對人何明
宗之蓋章,係代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發票,而非與翔勝
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共同發票。相對人何明宗既非前述本票
3紙之發票人,依法自無庸就前述3紙本票負票據責任,是本
件自聲請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對相對人何明宗部分之請求並
無理由,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除前項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本票附表: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42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08年11月4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20日 00000000 002 110年8月2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20日 00000000 003 110年10月4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20日 00000000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