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28號
聲 請 人 黃宇翔
相 對 人 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宗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2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本票附表: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42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09年6月1日 7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日 00000000 002 110年7月2日 1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日 00000000 003 110年8月23日 1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日 00000000 004 110年9月6日 1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日 00000000 005 111年3月7日 2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日 00000000 006 111年4月3日 3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日 00000000 007 111年7月4日 5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日 00000000 008 111年10月3日 5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日 00000000 009 111年12月5日 5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日 00000000 010 112年2月6日 1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日 00000000 011 112年5月1日 1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日 00000000 012 112年9月4日 45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日 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