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5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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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61號
聲 請 人 林美鈴
相 對 人 林育先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利率未經載明者,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124條準
用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系爭4紙本票均未記載利率
,應以法定利率計算利息,故聲請人聲請利息超過年利六釐
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部分之聲請,核與票據法
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56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8月27日 45,000元 112年9月30日 112年10月1日 TH680630 002 112年8月27日 45,000元 112年10月30日 112年10月31日 TH680631 003 112年8月27日 45,000元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2月1日 TH680632 004 112年8月27日 45,000元 112年12月30日 112年12月31日 TH680633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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