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6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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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86號
聲 請 人 楊勝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駿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按本票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應自到
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
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此觀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
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台端於
聲請狀記載提示日為112年1月15日)
二、確認利率為何?(本票如未約定記載利率,應以法定利率6%
計算。)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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