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6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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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89號
聲 請 人 和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珉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輔「庭」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蘇芷瑩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輔「庭」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之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陳報相對人輔廷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
出「輔廷科技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
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確認蘇芷瑩是否為本件相對人?如是,請具狀陳報之。
四、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八」是否有誤?(因民國110
年7月20日後之利率規定最高為年息百分之16。)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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