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5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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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陳冠汶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此項
裁定已於113年1月18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於聲請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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