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94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丁氏碧玄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TAMBAUAN JERUSZE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18日
簽發之本票一紙,票號為TH000000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25,
368元,到期日為民國112年8月19日,經提示未獲兌現,爰
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提出本票
所載發票人姓名「TAMBAUAN JERUSZELLE ORRO」與聲請狀相
對人姓名「TAMBAUAN JERUSZE 」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
1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
確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TAMBAUAN JERUSZE」是否誤載,請
查明更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30日寄存於臺中市警察局
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
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