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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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賴善琴
受 選任人 尤亮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黃發能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選任尤亮智律師為被繼承人黃發能之遺產管理人。
二、准對被繼承人黃發能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
示催告。
三、被繼承人黃發能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
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
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
繼承人黃發能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
餘即歸屬國庫。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發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 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發能(男、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
中市○○區○○路0段000號)於111年6月26日死亡,且其所有繼
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
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被繼
承人之財產主張權利,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基於
利害關係人地位,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並提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通
知書、除戶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與被繼承人間尚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民事案
件訴訟繫屬中,且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
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此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
證,堪信為真實。經本院函詢轄區內各律師之意願,經尤亮
智律師函覆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此有民事陳報狀附卷可
稽。茲審酌尤亮智律師為執業律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
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
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
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
認為由尤亮智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
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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