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26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2號
聲 明 人 劉常縈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曾國進不幸於民國112年12月1
4日死亡,聲明人劉常縈為被繼承人之媳婦,因自願拋棄繼
承權,爰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
鑑證明及遺產繼承拋棄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
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
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曾國進於112年12月14日死亡,聲明人
為被繼承人之媳婦,此有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稽,聲明人此部分之主張,堪信
為真實。惟本件聲明人係為被繼承人之媳婦,非民法第1138
條規定之人,已如前述,是揆諸首開說明,聲明人既非繼承
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舒涵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