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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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頂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蕙菁
受 選任人 陳如梅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史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選任陳如梅律師為被繼承人史濟之遺產管理人。
二、准對被繼承人史濟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
催告。
三、被繼承人史濟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
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
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
承人史濟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
歸屬國庫。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史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 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史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
市○○區○○里00鄰○○街000○0號)於109年6月22日死亡,且其
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
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
對被繼承人之財產主張權利,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1月2日中院平104司執
酉字第90774號執行命令、債權憑證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與被繼承人間尚有民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
,且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
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
理人等事實,此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堪信為真
實。經本院函詢轄區內各律師之意願,經陳如梅律師(住○○
市○區○○○路000號9樓A2)函覆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此有
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茲審酌陳如梅律師為執業律師,非但
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
,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
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
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陳如梅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
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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