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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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相 對 人 曾文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
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曾文輝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
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查無此人,以致遭郵政機關原件退回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任職同意書、相
對人LINE對話紀錄、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封面等影本為證。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暨退回信
封等影本為證,並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憑,足認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確實不明,本件聲請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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