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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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葉文雄
葉文憲
葉哲佑
相 對 人 葉文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葉文耀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
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得優先購買共有土地之事通
知相對人,按相對人原居住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信函經郵務機關以「逾期招領
」為由致原件退回,嗣因相對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
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經大里區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登記,
相對人現已不在國內,無法合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郵局退件信封影本、存證信函、相對人
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現籍設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
,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民國110年10月23日為遷出國
外之登記,有相對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函
查內政部移民署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相對人於民國000年0
月00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又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覆:
查無相對人國外地址,有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13年2月16日移
署資字第1130019299號函暨入出國日期紀錄一紙,及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民國113年2月21日領一字第1135304223號函在卷
足參。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而聲請人係非
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從而,本件聲請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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