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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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蔡松易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薩摩亞商快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28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薩摩亞商快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因稅務尚未核定完竣,致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
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2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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