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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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曹齡方
相 對 人 卓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淑貞
相 對 人 劉紹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存字第2434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300,000
元(債券代號:A02103),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鈞院11
2年度司裁全字第1508號假扣押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
保,並以鈞院112年度存字第243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提
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50
8號民事裁定、112年度存字第2434號提存書等影本,以及相
對人卓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淑貞、劉紹焱所簽具之同意
書、卓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李淑貞及劉紹焱印
鑑證明等件為憑,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各該程序相關卷宗審核
屬實。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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