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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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林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
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
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之適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債權讓與移轉通知函
因相對人黃凰鎮戶籍已遭遷至臺中○○○○○○○○○即臺中市○○區○
○路0○00號,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2
份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黃凰鎮之戶籍地址設於「桃園市○○區○○路
000巷0○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聲請
人尚未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送達,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
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
符。是本件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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