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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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王麗玟
相 對 人 洪文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
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洪文全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
函所示之意思表示,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致原件
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洪文全之戶籍地址設於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又聲請人按該址寄送存證信
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遷移不明」文字之
戳印,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及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相對人是否居住上址,
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派員查
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經該局函覆相對人目前
無居住該址,此有該局民國113年2月20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
1130006580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
。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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