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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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 賴文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
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賴文典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
函所示之意思表示,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致原件退
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92年執字第5056號債權憑證、經濟部函、相對人戶籍謄
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封面等影本為證
。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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