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行使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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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張林樺
代 理 人 張美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仁博間就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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