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5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
代 理 人 傅耕郁
王冠璁
相 對 人 張俊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俊苹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
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
所示之意思表示,惟經郵務機關以「逾期招領」為由致原件
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
郵局退件信封、相對人身分證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設籍於臺中市○○區○○○巷00號,而該址退件信
封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上開事證為
據,並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派員查訪相對
人是否居住於該址,經該局函覆訪查結果,現場大門深鎖,
大聲呼喊及按門鈴均無人應門,另詢問隔壁鄰居是否認識張
俊苹,隔壁鄰居稱不清楚,此有該分局民國113年1月26日中
市警六分偵字第1130009534號函暨職務報告在卷可稽,堪認
相對人確有住所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