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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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江仲璵
相 對 人 凱程欣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聿軒即王倧偉
相 對 人 謝孟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007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
2年度訴字第2044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
擔而告確定。又聲請人於系爭事件計有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0,007元之訴訟費用,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
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是以,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0,007元,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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