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丁○○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為第30條之1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
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收養
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6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
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
面並經公證,為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本文及第2項本文所
明定。再按,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
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認可收養之聲請應以書狀或於筆錄載
明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父母、收養人及被收養人
之配偶;前項聲請應附具下列文件:一、收養契約書。二、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身
分證明文件;第二項聲請,宜附具下列文件:三、被收養人
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之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
。四、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他方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10
76條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五、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父母之
同意書。但有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或第1
076條之2第3項情形者,不在此限。六、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七、經收出養
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前項文件在境
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如係外
文,並應附具中文譯本,家事事件法第1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
日以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收養契約書(須由收養人丁○○、被收養人丙○○、法
定代理人乙○、甲○○簽章並填載日期),若收養契約書係於
大陸地區作成,須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二、收養人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三、被收
養人丙○○及其法定代理人乙○、甲○○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及
常住人口登記卡(須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四、被收養人丙○○之法定代理人乙○、甲○○之出養同意
書,並經公證(若生父母可親自出庭表示意見,則無庸經公
證)。五、被收養人丙○○及其法定代理人乙○、甲○○之居留
證、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及護照影本。六、本件收出養符合
大陸地區收養法規之證明文件(例如: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
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大陸地區收養登記證)。七、收養人丁
○○之健康檢查表。八、收養人丁○○之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
。九、收養人丁○○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良民證(即無前科之
證明)。十、收養人丁○○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資料。十一、收養調查表。十
二、收養人丁○○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
基金會或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十三
、提出收出養評估報告,或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旁系血親在
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之證明。惟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此有本院民事裁定、送達證
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
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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