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即
收 養 人 甲○○
丙○○
聲 請 人即
被 收養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以被收養人乙○所在
之大陸地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為監護人,
且由收養人甲○○及其配偶丙○○共同具狀聲請收養認可之收養
聲請狀正本。
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以被收養人乙○所在
之大陸地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為監護人,
代被收養人為被收養之意思表示與收養人甲○○、蔣志軍共同
簽立之收養契約正本。
三、陳報四月份前收養人甲○○、丙○○及被收養人乙○得來臺期間
起迄日,以利本院定期開庭調查暨主管機關安排訪視(收養
人丙○○需親自到庭)。
四、收養人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或
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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