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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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25號
原 告 甲○○ 住南投縣○○鄉○○路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離婚及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顯有起
訴程式之欠缺。揆諸前揭說明,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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