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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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8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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