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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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
兩造未成年子女丙、丁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關於未成年子
女2人之扶養費各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其中未成年子女丙
為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其成年之日為121年8月25日;未成年子
女丁為000年0月00日生,其成年之日為118年3月16日,是本件請
求扶養費既屬定期給付之性質,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以請求權利之
存續期間收入總數計算。又本件為親子非訟事件,本院認本件至
第二審確定之時間,即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3條所
規定各審級辦案期限(即第一審1年4月、第二審1年)估計為2年
4月,而聲請人於112年10月31日提出本件聲請,有其聲請狀上本
院收件之章為憑,加計2年4月後,推定聲請人請求之起始日為11
5年2月28日,據此計算結果,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之標
的價額為171萬7000元【計算式:每月1萬5000元(丙部分6年5
月28日+丁部分3年16日)=171萬7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
第3款之規定,本件應徵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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