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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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甲OO 住○○市○區○○街000號2樓
乙OO
丙OO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勝忠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
00元,並具狀補正本院民國112年11月13日中院平家睦112年度家
補字第2771號函說明欄第1、2、4項所示之補正相關資料。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提起非訟程序,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亦為提起非訟事件之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非
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
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參照。非
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聲請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應徵2,000元,已繳1,000元),
且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等件,聲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限期
命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及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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