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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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
為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
則第41條之規定,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
人係請求相對人乙○○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兩造未成年子女成
年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新臺幣(下同
)1萬8000元,又未成年子女為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其成年之
日為128年11月21日,是本件請求扶養費既屬定期給付之性質,
且請求期間顯已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之規定,應以10年計算其
請求權利之存續期間,據此計算結果,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
養費之標的價額為216萬元(計算式:1萬8000元12月10年=216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本件應徵費用2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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