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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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5號
抗 告 人 陳OO 住○○市○里區○○街0號
相 對 人 王OO
上列抗告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11
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71號第一審裁定(下稱原審裁定)不服,提
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事件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原審裁定之結果,經核於法
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審裁定未審酌相對人前有家庭暴力情形,
又未成年子女長期與抗告人共同居住在臺灣,平日生活照顧
皆由抗告人為之,與住在大陸地區之中國籍相對人情感聯繫
甚微,對「王」姓毫無認同及歸屬感,若保持姓「王」對未
成年子女人格發展過程恐有不利影響,原審裁定僅憑訪視報
告內容,且片面聽取相對人不實之抗辯,逕予駁回抗告人之
聲請,實有不當,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全
部廢棄。前開廢棄部分,請求准予變更未成年子女王OO之姓
氏為母姓「陳」。
三、相對人則以:兩造於民國99年在美國登記結婚,107年未成
年子女出生後,相對人之父母赴美協助兩造照顧未成年子女
約5個月,且相對人父親曾先後於108年1、3、4月、109年12
月匯款共計美金47,990元至抗告人美國帳戶,折合新臺幣超
過140萬元。另108年9月至109年春節兩造住在上海市,期間
兩造及子女生活開銷皆由相對人父母支付,相對人之父母亦
至上海協助照顧未成年子女,相對人及相對人家人皆對未成
年子女關愛及付出,然抗告人於判決離婚後甚少與相對人聯
繫,拒絕接聽相對人電話,經相對人多次請求迄今仍拒絕提
供扶養費匯款帳戶,且抗告人對相對人請求探視子女一事消
極以待,導致相對人無法得知子女近況,亦無從支付扶養費
,而相對人與子女之情感、認同、歸屬為姓氏「王」,如因
抗告人片面聲請更改姓氏「陳」,阻斷子女與父親一切連結
,對未成年子女成長及人格發展實有害而無利,原審裁定駁
回抗告人之聲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等語。並聲明:抗告人
之聲請駁回。
四、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
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
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
,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
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
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
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定有明
文。又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規定之「為子女之利益」,必
須綜合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等整體情狀予以
審酌。
五、經查:抗告人徒執前詞提起抗告,並未提出任何有利事證,
供本院審酌。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有家庭暴力乙情,雖據抗告
人於原審提出美國俄亥州家事保護令申請單及保護令影本,
然觀諸上開事證記載之日期為100年,該情發生於未成年子
女王OO1**年出生前之數年;參以依相對人所提出其曾任職
美國俄亥俄州政府工傷賠付門市場管理專員證件、鄭州市公
安局金水分局東風派出所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書等資料,亦
無法證實相對人於在美國期間或離開美國後有何犯罪之事證
,尚無從遽採而為有利於抗告人之認定。另相對人曾多次聯
繫抗告人詢問未成年子女近況、要求提供未成子女之照片、
影片讓其觀看,告知未成年子女之身材為何,以便購買衣服
寄送予未成年人穿著,並請抗告人提供帳號以匯未成年子女
扶養費及詢問子女探視事宜等情,有原審卷附電子郵件等可
稽,依本件及原審卷內事證,未見抗告人有告知相對人匯款
帳戶及溝通探視子女事宜等相關事證,足認相對人所辯,尚
非全然無據。本件依卷內資料所示,尚無證據釋明未成年子
女王OO之智識已成熟至有改姓之積極需求與意願,亦無積極
證據足資釋明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係為未成年子女之利
益。從而,抗告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於法尚有未合,自不
應准許,原審據此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或
不當之處。抗告意旨徒以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並求予廢
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
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
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涂秀玲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僅得以「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並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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