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 住○○市○○區○○路000巷0號12樓
相 對 人 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東莞市中極人民法院(2023)粵19民
終9975號民事判決書,准予認可。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於民國104年4月2日結婚,
嗣於民國112年11月6日經大陸地區以(2023)粵19民終9975
號民事判決准兩造離婚、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張○○、張
○○之親權人、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兩造財產分割,嗣於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效,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下稱海基會)驗證屬實,爰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按依前開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
,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亦定有明文
。再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
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定有明文。而依前開規定推定為真正
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文
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兩造於民國104年4月2日
在大陸地區結婚,於同年7月28日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兩
造之婚姻關係經大陸地區法院判決離婚並酌定兩造所生未成
年子女之親權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分割兩造財產且已生
效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
民法院(2023)粵19民終9975號民事判決書影本、廣東省東
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生效證明書影本為證,又該資料
經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公證處證明與原本相符,有該公證
處(2023)奧莞東部證字第21491號在卷可稽,且前開公證
書業經我國海基會驗證無訛,有該基金會民國112年12月25
日(112)中核字第101357號證明附卷為憑。依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之規定,應推定該大陸地區作
成之文書為真正,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㈡本件大陸地區判決內容略以:「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乙○
○因與被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甲○○離婚糾紛一案,不服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3)粵1973民初1740民事判
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一審法院…判決:一、准予甲○○與
乙○○離婚;二、甲○○、乙○○的兒子張○○由甲○○直接撫養,乙
○○於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月底前向甲○○支付張○○的扶養費50
0元至張○○年滿18周歲止;三、甲○○、乙○○的兒子張○○尤甲○
○直接撫養,乙○○於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月底前向甲○○支付
張○○的扶養費500元至張○○年滿18周歲止;四、乙○○在不影
響兒子張○○、張○○學習和生活的情況下,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甲○○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必要的協助;五、位於東莞市長
平鎮金美花園金則台20座B層B號的房屋【粵(2023)東莞不
動產權第0000000號】歸乙○○所有;六、車牌號為粵S1D15R
的豐田牌小型汽車(車輛識別代號為LFMAY86CXK073201,發
動機號為K919825)歸甲○○所有,乙○○應在判決書發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協助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七、乙○○於判決
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甲○○支付補償款259,742元;
八、駁回甲○○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經審理查明,對一
審查明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另查明,乙○○二審提交如下證
據:微信聊天及微信轉帳流水、銀行流水,據以證明乙○○向
他人借錢還房屋貸款。經質證,甲○○對乙○○提交的上述證據
的三性均不予認可,乙○○提交的證據產生於其與案外人之間
,無法確認真實性與合法性,且無法確認乙○○與案外人之間
的交易是否是民間借貸並用於繳納房貸。…。關於臺灣地居
房屋房貸得分割,…,因乙○○係訴請分割用於支付臺灣地區
房屋房貸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涉及臺灣地區房屋的權屬及價
值分割,…。其次,甲○○主張在臺灣地區的房屋係甲○○的婚
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還貸亦是使用甲○○婚前個人
存款支付。因雙方未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各
自所有,…,且甲○○未提交其婚後還貸係使用其婚前個人財
產,…。綜上,綜合一審判決確認的事實,甲○○應向乙○○支
付臺灣地區房屋的月補償款147,000元、車輛補償款34,000
元、存款補償款1,107.63元,共計182,107.63元;乙○○應向
甲○○支付東莞房屋補償款293,742元。即乙○○應向甲○○支付
補償款111,634.37元=(293,742元-182,107.63元)。…。乙
○○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對於有理由部分予以支持,無
理由部分予以駁回;基於雙方在第二審中確認的情況,本院
予以改判。…。一、維持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3
)粵1973民初1740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
項、第五項、第六項。二、撤銷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3)粵1973民初1740民事判決第八項。三、變更廣東省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3)粵1973民初1740民事判決民事
判決書第七項為:乙○○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
向甲○○支付補償款111,634.37元。四、駁回甲○○的其他訴訟
請求。……」等語。
㈢綜觀上開判決內容,雖大陸地區與我國法律不盡相同,然尚
不致違背我國有關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夫妻共同財產分
割等規定之基本精神,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
分配之原則,足認上開大陸地區判決認事用法,並未違背我
國法律有關規定。則依上堪認前開民事判決書為真正,且難
認有何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揆諸前揭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