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小上字第2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林鴻銘
被 上訴 人 王品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
月12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小字第6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所
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
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
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
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
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
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
訴理由狀所載全文為:「原審程序開庭時沒有跟我確認聲明
跟事實,後續開頭有結束後判決的內容,就認定原告係(一)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但一原告之聲明及事實,本
件的主張數項法律關係(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原審全然
違闡明原告的為充份支撐數及補充說明,及做成原判決,摯
友為名是訴訟法第199條及第199條之一之判決違背法令之情
形,至因予以廢棄。」云云,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
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
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
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小額事件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爰依法確定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500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
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