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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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錳君
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寗雲閣即浤成工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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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
字第2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
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所提職
業災害補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1,37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5,85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臺中
市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12年10月3日保職核字第112031026037號函等各1份為證。
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
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
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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