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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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6號
抗 告 人 林蘭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重國字第5號),抗告人對於
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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